【成功案例】車禍後離院遭控肇事逃逸—釐清行為目的成功爭取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於施用第三級毒品後駕車上路,行經道路時不慎駛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因而與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發生正面碰撞。事故發生後,雙方均有受傷情形,隨即由救護人員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當事人於醫院接受初步治療後,在尚未完成完整醫療程序之情況下自行離開醫院。告訴人事後認為,本案當事人於肇事後未留在現場或醫療機構配合處理,即逕行離去,警方因而以涉嫌肇事逃逸罪將本案當事人移送偵辦。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審酌全案後,認為本案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離開醫院之實際動機與行為目的,並從法律上正確解釋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以避免不當擴張刑責。
說明離開醫院之實際原因
辯護律師主張,本案當事人於事故發生當下亦受有傷勢,經送醫後處於意識尚未完全恢復之狀態。待其逐漸清醒後,因掛念車禍現場情況及對方傷勢,遂自行離開醫院,目的是返回事故地點確認告訴人狀況,而非為規避責任或逃避法律追究。此一行為雖處理方式欠妥,但其動機係出於關心事故狀況,而非逃逸之故意,與一般肇事後刻意逃離現場之情形有本質上差異。
限縮肇事逃逸罪之適用範圍
辯護律師進一步從法律面說明,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害人能即時獲得救護,避免因肇事者離去而延誤救治,進而擴大傷害結果。本案中,事故發生後雙方均已由救護人員送醫接受治療,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已獲基本保障,並無因當事人離開醫院而導致延誤救治或加重傷害之情形。因此,若僅因當事人未留在醫院,即逕認其構成肇事逃逸,恐已逾越該罪所欲保護之核心法益。
強調欠缺逃逸之主觀犯意
辯護律師亦強調,刑事責任之成立須具備主觀犯意。本案當事人並無逃避責任之意圖,亦未隱匿身分或規避調查,其行為僅係一時判斷不當所致,難認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於審酌全案事證後,認同辯護律師所提出之主張,認為本案當事人雖有離開醫院之行為,但尚難認定其具有逃逸之故意。此外,本案事故發生後,雙方已即時送醫治療,被害人之生命與身體安全並未因當事人離開而受到進一步危害,與肇事逃逸罪所欲防範之情形並不相符。綜合考量客觀事實與主觀要件,檢察官最終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四、案件啟示:
本案顯示,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僅需有離開現場或醫療處所的客觀行為,尚須具備逃避責任或不顧被害人安全之主觀犯意,且應以保障被害人即時救護為核心判斷標準,避免過度擴張適用範圍;同時也提醒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仍應儘量留在現場或依指示處理,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本案亦突顯專業辯護的重要性,透過精準釐清行為動機與法律要件,成功排除不當刑責,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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