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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持有、施用、販賣差別在哪?毒品案最全懶人包

  • 作家相片: 和群律師事務所
    和群律師事務所
  • 3月13日
  • 讀畢需時 7 分鐘

一、 施用毒品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


在台灣,毒品犯罪、預防及戒治都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單純施用毒品的人,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成癮者」而非純粹犯罪者,因此制度設計的重點是戒癮與治療,而不一定直接判刑入獄。


一般來說,如果是第一次被查獲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通常會先進入「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程序,而不是直接被判刑坐牢。


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仍然有可能面臨刑責甚至入監服刑

  • 多次施用毒品、經勒戒後仍再犯

  • 拒絕接受戒癮治療

  • 同時涉及持有、販賣或運輸毒品

  • 施用毒品並涉及其他犯罪行為

因此,法律對於毒品施用者採取的是一種「治療優先、刑罰補充」的制度設計。



-淺談毒品行為之法律定位與規範基礎


經過國內外多年的的成癮研究發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核心概念已將成癮者從原先的『犯罪者』轉換成『病患型犯人』了給予刑責打擊販運、施用成癮性藥品外,也規定對於單純施用者應提供勒戒及戒癮治療等服務。

各式毒品因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不同,現行法律上將之區分成4種不同等級,


【常見第一級毒品】

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第二級毒品】

包括搖頭丸、罌粟、大麻、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魔菇、浴鹽……等

【第三級毒品】

包括:喵喵、FM2、K他命、一粒眠……等

【第四級毒品】

包括:安定、蝴蝶片、火狐狸……等成癮性藥物。


有鑑於近年台灣毒品犯罪漸趨年輕化,尤其電子菸品容易參雜現為二級毒品之依托咪酯藥物(又稱喪屍菸彈),會造成無法思考、昏迷、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身體、身體顫抖宛如殭屍般之副作用,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立法者於2020-2022年間修正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重點為: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期間、修定減刑條件,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才可構成減刑條件等。


二、  毒品施用、單純持有、販賣三者的核心差別


(一)  施用:指當事人自行吸食、注射、吞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毒品以求其藥效。重點在「主觀上是為了自己服用」。

(二)  持有:指實際占有毒品,像是口袋、包包、住所內有毒品等。持有本身並不必然等同於販賣,但持有的數量、包裝、分裝器具或其他情資可能使得持有被推定為「意圖販賣而持有」。

(三)  販賣:重點在「將毒品推向市場或他人」,通常需要金流、交付安排或其他交易跡象作為佐證。在刑度方面屬最重的類型,通常在五年以上,嚴重者可至無期徒刑或重刑,並可併科鉅額罰金。實務上,販賣罪多數不易適用緩刑。


 

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三級毒品

四級毒品

施用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刑罰 (不會被關)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刑罰 (不會被關)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律師能協助:

盡力爭取觀察勒戒、戒癮治療,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單純持有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能協助:

盡力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持有未達一定之數量)

持有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能協助:

盡力爭取不起訴、緩起訴、轉介治療。

律師能協助:

盡力爭取緩刑、轉介治療。

販賣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能協助:

挑戰無罪(挑戰販賣意圖與證據)、轉作汙點證人、供出上游力求減刑。


三、 實務認定:何時從「持有」跳到「意圖販賣而持有」,甚至「販賣」?


法院與警檢在偵辦時會從客觀證據評估,像是數量是否超過一般自用量?是否有分裝工具?是否有交易訊息或匯款紀錄?若有上述其中之一的情形,檢方容易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論處


 

刑度、羈押與否

辯護策略

效果

單純持有

刑度較輕,重點在於是否勒戒。

1.  說明持有毒品數量較少,僅供自用,不具販賣意圖。

2. 願意接受戒癮治療。

1.  爭取緩起訴處分。

(避免入監服刑影響生活)

意圖販賣而持有

重罪,因有可能查獲上下游,實務上高機率易被羈押。

1. 分析證據(持有量、通聯記錄),證明無販賣意圖。

2.  願意接受戒癮治療。

1. 爭取將罪名降轉回「單純持有」。

2. 爭取交保及減輕刑度。

販賣毒品

極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之罪),絕大多數將遭羈押禁見。

1.  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刑、免刑規定。

2.  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規定。

1.  爭取將刑度減至2年以下,力求緩刑機會。


四、 被查獲時的關鍵防線


(一)  保留沉默權,避免不利自白擴張責任

當事人剛被抓時常因緊張、恐慌,或誤以為「老實說就能從輕處理」,反而在尚未理解案情前即做出不利陳述,例如主動說明來源、使用頻率,甚至牽連他人,導致案件被擴大偵辦。


(二)  立即請求律師協助,避免程序與證據失誤

律師介入的目的,並非僅是陪同筆錄,而是從一開始即檢視是否存在程序違法、證據能力不足,甚至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這些細節都可能成為後續攻防重點,若未即時掌握,往往難以補救。


(三)  積極提出有利量刑因素,爭取減輕或替代處遇

初犯可主動提出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紀錄、穩定工作或家庭照顧責任、願意接受戒治、講習或社會復歸計畫的具體方案等。在適當情形下,這些資料有助於爭取較輕刑度,甚至適用戒癮治療、緩刑或替代處遇。


五、 偵訊時警方常用的話術-一次破解


在毒品案件中,警方於偵訊或製作筆錄時,常會以各種方式引導當事人說明案情,例如「坦白從寬」或「配合就能輕判」。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任何寫進筆錄的內容,都可能成為日後定罪的重要證據,一旦記錄在案,要再推翻往往非常困難。


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幾種偵訊話術:


(一)      「你先照這樣講,之後再改就好」:

前後說法不一,極容易被認定為卸責或說謊,反而大幅降低可信度。


(二)      「你老實說,我們會幫你跟檢察官講,對你比較好」:

這是最常見、也最容易讓人卸下心防的一句話。當事人往往誤以為只要配合說明,就能獲得從輕處理。


(三)      「你只是幫忙拿一下,說清楚就沒事」:

看似是在幫當事人「降低責任」,但只要涉及毒品的保管、轉交或協助流通,即使未收取報酬,也可能構成轉讓、幫助販賣,甚至共同正犯。


(四)      「我們都查得差不多了,就差你一句而已」:

這類話術的目的,在於製造心理壓力,讓當事人誤以為否認已無意義,只能選擇配合,而很多時候,「差你一句」指的正是補齊主觀犯意或行為目的,而這往往是定罪最關鍵、卻也最薄弱的一環。


(五)      「你如果不配合,我們就只能往販賣方向辦」:

這類話術帶有明顯威嚇意味,目的是逼迫當事人做出不利陳述。


毒品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筆錄內容,往往會直接影響後續的起訴方向與量刑結果。許多案件中,真正決定案件走向的,往往不是查扣到多少毒品,而是當事人在偵訊時說了什麼、怎麼說


因此,如果已經涉及毒品案件調查,或即將接受警方詢問,在偵訊前先諮詢律師,往往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六、 常見誤解一次釐清


「我只是幫忙拿一下,不是販賣」: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沒有直接賣毒品,就不會構成販賣罪。但在實務上,如果案件中存在分工、金流紀錄或通訊對話等證據,檢警往往會從整體供應鏈的角度進行偵辦。此時即使只是「幫忙拿貨」、「幫忙轉交」,仍可能被認定為轉讓毒品、幫助販賣,甚至是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


「是朋友的」、「只是幫忙保管」:不少人在被查獲時會以「幫朋友保管」作為解釋,但在法律上,若毒品實際由你持有或管理,仍可能被認定為持有毒品。若同時有聯絡紀錄或其他證據顯示與毒品流通有關,甚至可能被認定為共犯。因此,單純以「朋友的」或「暫時保管」作為說明,往往難以免除法律責任。


七、 結語與實務建議


面對警方或檢方調查,最重要的是保留沉默權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把可爭取的事實(如是否成癮需治療、是否屬初犯、是否有被誤帶物品等)保存與整理,以便在偵審階段建立有利主張。專業律師能在偵查起始階段就協助您進行訴訟防禦,陪同製作筆錄時協助釐清證據,針對持有數量、採證程序和主觀犯意進行挑戰,使您避免在過程中遭誘答,進而被套上不必要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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