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人頭帳戶涉洗錢案件—成功爭取緩刑三年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輕信他人說詞,將自己名下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隨後利用該帳戶作為收款帳戶,向多名被害人施以詐術,誘騙其匯款至本案當事人名下帳戶。當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詐騙集團成員便迅速透過提款或轉帳方式,將款項自帳戶中提領一空,使金流難以追查,進而完成整體詐騙行為。
嗣後,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後陸續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追查金流來源,發現詐騙款項曾流入本案當事人名下帳戶,因此將本案當事人列為涉案人員移送偵辦。檢方認為,本案當事人提供帳戶之行為,已使詐騙集團得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而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答辯方向:
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本案當事人即委任辯護律師協助處理。辯護人於詳細分析案件後,考量本案被害人人數多、金額高,若未妥善處理賠償與和解問題,將極可能影響法院量刑。因此,本案訴訟策略以積極修復被害人損害並爭取法官從輕量刑為主要方向。
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本案共有8名被害人,辯護人逐一協助當事人與各被害人聯繫,說明案件情況並表達誠意,希望透過實質賠償方式減少被害人損失。由於被害人人數眾多,協商過程相當耗時且複雜,但在辯護人多次溝通與協調之下,最終成功與大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名被害人受害金額高達100萬元,原先態度相當強硬。然而在辯護人持續協商下,最終成功說服對方接受以10萬元分期付款方式達成和解。此一結果不僅大幅降低當事人即時賠償壓力,也展現當事人積極彌補損害的誠意。
強調當事人並非詐騙核心成員
辯護人亦向法院說明,本案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也未實際參與詐騙話術或操控詐騙流程,其角色僅限於提供帳戶使用。當事人雖因輕忽風險而提供帳戶,但並未直接對被害人實施詐術,犯罪參與程度相對較低。
強調犯後態度與悔意
本案當事人在案發後即坦承犯行,並未推諉卸責,對於因自身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深感自責。當事人亦在辯護人建議下,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賠償,盡力彌補損害。辯護人因此向法院說明,本案當事人僅因一時失慮而誤觸刑法,犯後態度良好且具悔意,具有高度再社會化可能性。
三、案件結果:法院最終採納辯護人所提出之辯護意見,宣告緩刑三年
法院於審酌全案情節後,認為本案當事人雖提供帳戶而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但其並非詐騙組織核心成員,且在案件發生後已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在辯護律師協助下積極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亦考量當事人確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失,顯示其確有悔改之意,因此最終採納辯護人所提出之辯護意見,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宣告緩刑三年。
四、案件啟示:
本案再次提醒社會大眾,切勿輕易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或金融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因為一旦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不僅可能涉及詐欺案件,更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之刑事責任;然而,若不慎捲入類似案件,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完整訴訟策略、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並在法庭上充分呈現當事人悔意與修復行動,往往能有效影響法院量刑結果。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的努力下成功促成多數和解,並向法院完整說明當事人情況,最終爭取到緩刑三年的結果,也顯示專業辯護在刑事案件中的關鍵作用。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