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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同事指控言語性騷擾與騷擾行為—證據不足成功爭取不起訴

10月6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一、案件經過:


本案告訴人與當事人原為同一間飲料店的同事。告訴人指控,本案當事人在上班期間時常對其說出帶有性暗示或性意味之言語,例如「腰很細,想抱你」、「你屁股很翹,要打你屁股」、「有沒有在賣」、「想跟你發生性關係」等語句,並曾向告訴人分享其與配偶之間的性行為或與性相關之動作,使告訴人感到相當不舒服與困擾。

此外,告訴人亦主張,本案當事人會透過觀察其機車停放位置,藉此判斷其是否在家。例如當告訴人之機車停放於住家騎樓或停車格時,本案當事人即能得知其已返家。告訴人認為,本案當事人長期以此方式注意其生活動態,屬於反覆且持續的騷擾行為,已對其生活造成壓力,因此向警方提出告訴。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在詳細檢視卷內資料後,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告訴人所指述之情節是否具有客觀證據支持:


  • 缺乏客觀證據佐證告訴人之指控

辯護律師指出,告訴人所稱本案當事人曾說出多句帶有性意味之言語,但在整個偵查過程中,並未提出任何監視器畫面、錄音檔案或對話紀錄等客觀證據,足以證明本案當事人確實曾有告訴人所指述之行為,因此本案尚無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曾為告訴人所指控之言語騷擾。


  • 觀察機車停放位置並非騷擾行為

針對告訴人所稱當事人透過觀察機車停放位置判斷其是否在家一節,辯護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飲料店即設立於告訴人住家隔壁,此一情形為店內同事皆知之事實。在此客觀環境下,本案當事人於工作場所活動時,若自然看到告訴人之機車停放於附近騎樓或停車格,進而推知其可能在家,乃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觀察行為,並非刻意追蹤或監控他人行蹤。


  • 職場互動爭議未必涉及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亦進一步指出,在職場環境中,同事之間的互動與對話,有時可能因個人主觀感受不同而產生誤解或衝突。若缺乏具體證據,即將相關爭議上升為刑事案件,恐有過度擴張刑事責任之疑慮。因此,本案更可能屬於同事之間的人際摩擦或溝通誤會,而非足以構成刑事騷擾之行為。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全案情形,檢察官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本案當事人涉有刑事犯罪之嫌疑,最終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四、案件啟示:


本案顯示,在涉及騷擾或性騷擾的刑事案件中,指控內容仍須有相當程度的客觀證據加以支持,例如錄音、監視器畫面或對話紀錄等,否則僅憑單方指述往往難以達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證明標準。此外,部分行為在特定生活環境下可能具有合理解釋,未必當然構成騷擾行為。因此,在面對職場糾紛或相關指控時,雙方均應理性處理並妥善保留證據,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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