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施用大麻後騎車遭查獲—積極戒癮治療,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於某日晚間,在路邊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摻入電子菸油中,透過電子菸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大麻。施用完畢後,當事人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途中因手持電子菸而引起巡邏員警注意。警方上前盤查時,當事人並未逃避或隱匿,反而主動交出身上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的電子菸彈,並配合警方後續調查。經鑑驗確認電子菸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後,當事人遭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受任後,詳細檢視卷證資料及當事人背景,考量本案屬施用毒品案件,且當事人符合爭取緩起訴之條件,因此將辯護重點放在展現真誠悔意、積極戒癮及證明再犯風險低。
坦承犯行並配合司法調查
本案當事人自警方盤查起,即主動交付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彈,並於警詢及偵查程序中坦承施用毒品之事實,全程配合調查,未有規避責任或飾詞否認之情形。辯護律師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願意正視自身錯誤,足見其已有深刻反省。
強調素行良好且無前科紀錄
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本案當事人過去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生活及工作均屬正常,本次犯行純屬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並非長期施用毒品或具有反覆犯罪傾向之人,請求檢察官綜合考量其人格特質及整體生活狀況。
主動參與戒癮治療,展現改過決心
為避免再次接觸毒品,本案當事人於案件偵辦期間,自願參加毒品戒癮治療計畫,積極接受專業醫療協助,並已逐步改善毒品依賴問題。辯護律師向檢察官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不僅口頭表示悔意,更以實際行動展現遠離毒品的決心,具有高度自新可能性。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審酌全案後,認為本案當事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惟其犯後態度誠懇,坦承犯行且全程配合調查,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案發後更主動接受戒癮治療,顯示其已有深刻反省,且再犯風險相對較低。考量施用毒品案件除追究法律責任外,更應兼顧行為人戒癮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檢察官最終採納辯護律師所提出之辯護意見,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正式起訴及進入審判程序,並得透過相關處遇措施持續改善自身狀況。
四、案件啟示:
本案提醒,施用大麻後駕駛車輛,不僅可能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施用大麻本身亦已涉及刑事責任,切勿因使用電子菸等新型方式而誤認不易遭查獲或不會觸法。然而,若案件發生後能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訴訟策略,積極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並以實際行動接受戒癮治療、展現改過決心,仍有機會依法爭取較為有利的處分。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積極爭取下,成功獲得緩起訴處分,不僅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也讓當事人獲得重新開始、遠離毒品的寶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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