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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施用大麻案件—積極辯護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

10月6日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一時好奇及交友影響,於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事後,警方執行勤務時發現當事人形跡可疑,遂依法進行盤查,並將其帶返警局採集尿液送驗。

經檢驗結果確認呈第二級毒品大麻陽性反應後,警方依法將當事人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突如其來的刑事案件,使當事人深感徬徨,不僅擔心因此留下前科,更憂心影響工作、家庭及未來發展,遂於第一時間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案件。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受任後,立即檢視全案卷證,考量本案屬施用毒品案件,且當事人符合爭取緩起訴之條件,因此將訴訟重點放在展現悔意、降低再犯風險及爭取檢察官從寬處理。


  • 坦承犯行,配合司法程序

本案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程序中,對於施用大麻之事實均坦承不諱,全程配合警方及檢察官調查,未有規避責任或卸責之情形。辯護律師認為,誠實面對自身錯誤,不僅有助於釐清案情,更能展現當事人願意承擔責任及改過自新的態度。


  • 強調無前科及偶發性犯行

辯護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當事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生活及工作均屬正常,並非長期施用毒品或反覆涉案之人。本次施用行為係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屬偶發事件,與長期施用毒品或反覆犯罪者有明顯差異。


  • 提出深刻悔意與自新可能

案發後,當事人已深刻體認毒品對自身健康及人生所造成之危害,並向辯護律師表示將徹底遠離毒品及不良交友環境,避免再犯。辯護律師亦向檢察官完整說明當事人目前生活狀況、家庭支持及未來規劃,使檢察官相信其具有相當高之改過可能性。透過完整呈現當事人之人格特質、生活背景及犯後態度,辯護律師成功說服檢察官,本案較適合透過緩起訴制度予以觀察及督促,而非直接提起公訴。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審酌全案後,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誠懇,且過去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外,檢察官亦認為當事人已深具悔意,經本次偵查程序後已獲得相當警惕,如給予適當觀察期間,應足以達到教化及防止再犯之目的。最終,在辯護律師積極提出有利事證及完整法律意見後,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正式起訴及進入審判程序,也獲得一次重新調整人生方向的機會。


四、案件啟示:


近年來,大麻議題雖時常受到社會討論,但依我國現行法律,大麻仍屬第二級毒品,施用行為仍須負擔刑事責任,切勿因網路資訊或他人言論而誤認施用大麻並不違法。另一方面,本案亦顯示,案件發生後若能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訴訟策略,完整呈現無前科、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有利情節,仍有機會依法爭取緩起訴等較有利之處分。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積極爭取下,成功獲得緩起訴結果,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充分展現專業辯護對案件結果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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