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施用大麻電子菸案件—主動配合調查並完成戒癮治療,成功爭取緩起訴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於某日晚間在路邊,以將大麻摻入電子菸油後吸食電子菸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施用完畢後,當事人仍停留於路旁,手中持有電子菸裝置,適逢警方巡邏經過,發現其神情異常,遂上前關心並詢問。面對警方盤查,本案當事人並未刻意隱瞞或規避,而是主動交付身上摻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電子菸彈,並配合警方後續調查。經採驗及相關鑑驗後,確認電子菸彈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當事人因此遭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受任後,詳細了解當事人背景及案情,認為本案屬施用毒品案件,且當事人符合爭取緩起訴之條件,因此以展現悔意、證明戒除毒品決心及降低再犯風險作為主要辯護方向。
坦承犯行並全程配合調查
本案當事人於警方盤查時即主動交付摻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彈,偵查過程中亦坦承施用毒品之事實,未有隱匿、卸責或規避責任之情形。辯護律師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自始配合司法程序,足見其勇於面對錯誤,並無僥倖心態。
強調無前科及偶發性犯行
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本案當事人過去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刑事前科,也非長期施用毒品或反覆涉案之人。本次施用毒品純屬一時失慮,並非具有持續性或反覆犯罪傾向,請求檢察官綜合考量其整體人格及生活背景。
積極接受戒癮治療,展現改過決心
為了真正戒除毒品,本案當事人在案件偵辦期間即自願參加毒品戒癮治療計畫,積極配合醫療機構安排之治療及追蹤,並已逐步改善毒品依賴問題。辯護律師向檢察官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並非僅口頭表示悔意,而是以實際行動積極改變生活,展現遠離毒品的決心。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審酌本案情節後,認為本案當事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但其犯後態度誠懇,不僅坦承犯行、主動配合調查,且無任何前科紀錄,犯後亦積極接受戒癮治療,顯示其具有相當高之改過自新可能性。
檢察官進一步認為,相較於逕行提起公訴,透過緩起訴制度督促當事人持續接受治療,更能符合預防再犯及協助戒癮之目的。
最終,在辯護律師積極提出各項有利資料及法律意見後,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正式起訴及進入審判程序,順利獲得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
四、案件啟示:
本案提醒,將大麻摻入電子菸油吸食,同樣屬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並不會因使用方式不同而免除刑事責任。若不慎涉案,犯後態度及後續作為往往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重要因素。本案當事人在辯護律師協助下,不僅坦承犯行、主動配合調查,更以實際行動參與戒癮治療,成功展現改過自新的決心,最終獲得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由此可見,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訴訟策略,並積極配合治療與改善自身狀況,對爭取有利處分具有相當重要的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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