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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積極爭取成功獲得緩起訴處分

10月6日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一時誤交損友,在住處內以玻璃球吸食器具加熱甲基安非他命,並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數日後,當事人駕車外出時,因警方執行勤務而遭攔查盤檢,警方發現其精神狀況異常,遂依法帶返警局採集尿液送驗。經檢驗結果確認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警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當事人移送地檢署偵辦。當事人因此面臨刑事責任,不僅擔心留下前科,更憂心案件將對工作、家庭及未來人生造成重大影響,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後續偵查程序。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受任後,詳細了解當事人背景及案情,認為本案屬施用毒品案件,且當事人符合爭取緩起訴之條件,因此以展現悔意、證明戒除毒品決心及降低再犯風險作為主要辯護方向。

坦承犯行並全程配合調查


本案當事人於警方盤查時即主動交付摻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彈,偵查過程中亦坦承施用毒品之事實,未有隱匿、卸責或規避責任之情形。辯護律師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自始配合司法程序,足見其勇於面對錯誤,並無僥倖心態。


  • 強調無前科及偶發性犯行

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本案當事人過去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刑事前科,也非長期施用毒品或反覆涉案之人。本次施用毒品純屬一時失慮,並非具有持續性或反覆犯罪傾向,請求檢察官綜合考量其整體人格及生活背景。


  • 積極接受戒癮治療,展現改過決心

為了真正戒除毒品,本案當事人在案件偵辦期間即自願參加毒品戒癮治療計畫,積極配合醫療機構安排之治療及追蹤,並已逐步改善毒品依賴問題。辯護律師向檢察官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並非僅口頭表示悔意,而是以實際行動積極改變生活,展現遠離毒品的決心。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審酌全案後,認為本案當事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任何前科紀錄,顯示此次係因一時失慮而觸法。此外,檢察官亦考量當事人已深具悔意,並具有改過自新之可能性,如能透過緩起訴制度加以督促,相較於直接提起公訴,更能達到預防再犯及教化目的。最終,在辯護律師積極向檢察官說明案情及爭取下,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進入正式審判程序,也獲得一次重新開始的人生機會。


四、案件啟示:


施用毒品案件雖屬刑事犯罪,但司法實務除追究法律責任外,也相當重視行為人是否具有悔意及改過自新的可能性。若案件發生後能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訴訟策略,完整呈現當事人無前科、犯後坦承、深具悔意等有利情節,仍有機會依法爭取緩起訴等較為有利的處分。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積極溝通與爭取下,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緩起訴,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也讓當事人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再次彰顯專業辯護對案件結果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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