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票務糾紛失控演變恐嚇案件——成功爭取緩刑免入監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為取得熱門演唱會門票,向告訴人購買票券,並先行支付新臺幣十萬餘元。然於付款後,告訴人卻遲未交付任何門票,亦未提出合理說明,雙方因此產生嚴重爭執。在多次催討未果之情況下,本案當事人情緒逐漸失控,於與告訴人聯繫過程中,說出多句具威嚇意味之言語,包括「我直接找人把你賣掉」、「我今天沒有擄你去當八大就不錯了」、「看你是要這樣抬不起頭,一輩子被人跟」、「你的家人會受到騷擾」、「你的所有家人朋友都會完蛋」等語句。告訴人因而心生恐懼,遂向警方報案並提起刑事告訴。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於審閱案件資料後,認為相關對話內容已達刑法上恐嚇罪之構成門檻,若採取全面否認,恐不利於案件發展。因此,本案採取以坦承犯行、積極修復關係並爭取從輕量刑為核心之辯護策略。
坦承犯行並說明動機背景
本案當事人於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對於自身因情緒失控而說出不當言語一事均坦承不諱。辯護律師協助說明,當事人並無實際加害之意圖,相關言語係在長期催討未果、情緒壓力累積下所為,並非預謀性或持續性之恐嚇行為。
積極與告訴人調解並取得原諒
在律師協助下,本案當事人主動與告訴人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順利達成調解,並就相關金錢爭議妥善處理。告訴人亦表達願意原諒當事人,並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強調悔意與再社會化可能性
辯護律師進一步向法院說明,本案當事人係因一時情緒失控而觸法,並非具有持續性犯罪傾向。案發後已深刻反省,並透過實際行動修復與告訴人之關係,顯示其確有悔改之意。因此,辯護律師請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使當事人得以保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三、案件結果:法院依法宣告緩刑二年
法院審酌全案情節後,認定本案當事人之言語確實已達使他人心生畏懼之程度,構成恐嚇罪。然而,法院同時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獲得原諒,顯示其已有悔意。綜合各項因素後,法院採納辯護律師之意見,判處拘役十日,並宣告緩刑二年,使本案當事人免於入監執行。
四、案件啟示:
本案提醒,民事金錢糾紛若處理不當,極易因情緒失控而演變為刑事案件;即使出發點在於催討款項,只要言語內容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面對爭議時,應優先透過理性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避免因一時衝動付出刑事代價。同時,本案亦顯示,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透過正確的訴訟策略,如坦承犯行、積極調解並展現悔意,對於爭取從輕量刑及緩刑結果具有定性的影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