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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騙金流斷點攻防—以時間差與證據不足成功爭取不起訴

9月18日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案件經過:


本案係常見之詐騙集團分工案件。詐團成員先以假買家身分接觸告訴人,誘使其匯款至指定帳戶。告訴人依指示匯款後,再由同案被告持提款卡至銀行或ATM提領款項,並依上游指示將領得現金交付他人。告訴人報案後,警方循金流追查,認為本案當事人可能為接收款項之下游人員,因而將其列為涉案對象,並以涉嫌詐欺、洗錢等罪嫌移送偵辦。

本案關鍵在於:檢方主張本案當事人收受詐欺所得,參與金流移轉,然當事人否認有實際收款行為。案件遂圍繞於「是否確有收款」及「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參與金流」兩大爭點展開。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審閱全案卷證後,認為本案欠缺直接證據可證明當事人有收受款項之事實,故以金流時間差與證據斷裂為核心,建立無罪化之辯護架構。

  • 關鍵時間序列不符,動搖金流連結

辯護律師比對提款紀錄與被害人匯款時間,發現同案被告提領款項之時間,竟早於本案被害人匯款之時間。此一時間差直接動搖檢方所建構之金流鏈結:既然提款行為發生在匯款之前,則該筆提領款項顯非來自本案被害人之匯款,自無從認定後續有交付本案當事人之情形。

  • 欠缺直接證據證明收款事實

除時間矛盾外,卷內亦無監視器畫面、交付過程影像、對話紀錄或其他客觀資料,可證明本案當事人曾實際收受任何款項。檢方僅以同案被告之供述或推論,即認定當事人參與金流,顯然未達刑事訴訟所要求之證明程度。

  • 強調無從認定主觀犯意

辯護律師進一步主張,在客觀上既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收受款項,自無從進一步推論其主觀上有參與詐欺或洗錢之犯意。刑事責任之成立,須同時具備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兩者缺一不可,本案顯難成立。

  • 整體論證證據不足

綜合時間矛盾與證據缺口,辯護律師向檢察官指出,本案僅止於推測與連結,未達「排除合理懷疑」之證明標準,依法應作成不起訴處分。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於審酌全案證據後,認同辯護律師所提出之關鍵主張,特別是提款時間早於匯款時間之重大矛盾,已足以動搖金流關聯性。再加上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本案當事人曾實際收受款項或參與金流運作,最終,檢察官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成功排除其刑事責任。


四、案件啟示:


本案凸顯,在詐騙金流案件中,「時間軸」與「證據鏈」往往是辯護成敗的關鍵。只要能精準比對金流時間,找出不合理之處,即可能一舉瓦解檢方推論;同時,若缺乏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收款或參與行為,即不應僅憑推測認定犯罪成立。本案亦顯示,透過專業律師細緻檢視卷證、重建事實脈絡並提出關鍵矛盾點,能有效動搖指控基礎,最終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結果,展現精準訴訟策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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