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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誤信代購助理工作提供帳戶—成功證明欠缺犯罪故意,獲不起訴處分

10月6日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有求職需求,於網路上應徵一份「虛擬貨幣代購助理」工作。對方自稱為合法公司人員,表示公司主要從事虛擬貨幣代購業務,為提升平台交易量,需要員工協助綁定虛擬貨幣平台帳號,因此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作為綁定使用。詐團成員並進一步表示,為確認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須暫時提供網路銀行密碼,由公司人員代為測試操作即可,待測試完成後便可開始正式工作。本案當事人因信任對方所述內容,遂依指示提供銀行帳戶及登入密碼。不料,詐騙集團取得帳戶控制權後,竟利用該帳戶收受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並迅速轉匯提領,以完成詐欺及洗錢犯行。案發後,當事人名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並遭認定涉嫌幫助詐欺及洗錢罪,因而遭移送偵辦。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受任後,詳細檢閱卷證資料及雙方對話紀錄,認為本案關鍵並非當事人是否提供帳戶,而是在於其提供帳戶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罪故意。

  • 當事人係誤信合法公司徵才資訊

辯護律師指出,本案當事人在應徵工作前,曾自行透過Google搜尋公司資訊,查詢結果確有相關公司存在,因此更加相信徵才資訊的真實性。此外,與其聯繫之人對工作內容說明完整,應對自然且態度誠懇,並非一般急於索取帳戶資料之詐騙手法,足使一般求職者誤信其為合法企業。

更重要的是,卷內對話顯示,詐團成員甚至刻意提醒當事人要提高警覺、防範詐騙,並多次強調公司合法經營,藉由自導自演的方式降低當事人的戒心,使其更加相信自己從事的是正當工作。

  • 無法僅因提供帳戶即推論具有犯罪故意

辯護律師進一步主張,雖然社會大眾普遍知道詐騙集團可能利用人頭帳戶犯罪,但此僅屬一般社會經驗,並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所有提供帳戶者均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刑事責任須建立在具體證據之上,若僅因當事人一時疏忽、輕信他人而提供帳戶,即認定其具有犯罪故意,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有將重大過失與故意犯罪混為一談之疑慮。

本案卷內亦無任何證據顯示,當事人曾參與詐騙集團運作、分享犯罪所得或知悉帳戶將供犯罪使用,自難認其具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主觀犯意。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審酌雙方供述、對話紀錄、帳戶使用情形及辯護律師所提出之法律意見後,認為本案雖可認定當事人曾提供帳戶及密碼,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於提供當時,已知悉帳戶將供詐騙集團犯罪使用。此外,相關對話內容亦足以佐證當事人係誤信合法徵才資訊,並非基於幫助詐欺或洗錢之意思而交付帳戶。最終,檢察官採納辯護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替當事人洗刷刑事指控。


四、案件啟示:


近年來,詐騙集團經常假借求職、兼職或代購助理等名義,誘騙民眾提供銀行帳戶及網路銀行資料,甚至刻意塑造合法公司形象,以降低求職者戒心,令人防不勝防。然而,是否成立幫助詐欺或洗錢罪,仍須具體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不能僅因提供帳戶即逕行推定有罪。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深入分析對話內容、還原求職經過及釐清當事人主觀認知後,成功證明當事人係遭詐騙利用,而非犯罪共犯,最終爭取不起訴處分,再次展現專業辯護對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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