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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誤信虛擬貨幣投資平台遭控詐欺—釐清角色定位,成功爭取不起訴

10月6日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與告訴人原為朋友關係,雙方平日互有往來,並曾同住一段時間。某日,本案當事人於網路上認識自稱熟悉虛擬貨幣投資的網友,對方介紹一款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宣稱可透過專業操作獲得穩定收益,並邀請當事人共同投資。因本案當事人亦相信該平台為合法投資管道,遂依對方指示投入資金。

期間,告訴人見當事人經常研究投資資訊,便主動詢問相關內容。本案當事人基於朋友間分享資訊的心態,將詐團成員的聯絡方式提供給告訴人,之後便由詐團成員直接與告訴人聯繫,並指導其如何下載APP、註冊帳號及進行投資。

嗣後,告訴人陸續投入近新臺幣300萬元,直到欲申請出金時始發現平台無法提領款項,才驚覺遭到詐騙,遂報警提告,並懷疑本案當事人涉嫌共同詐欺。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受任後,全面檢視卷內證據,認為本案核心爭點在於本案當事人究竟是詐騙集團成員,還是同樣遭詐騙利用的被害人,因此擬定以下辯護方向:


  • 釐清本案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成員

辯護律師指出,本案當事人最初亦是透過網路認識詐團成員,並因誤信對方所提供之投資資訊而投入資金,與告訴人相同,皆係基於相信投資平台真實合法而參與投資,並非自始即知悉該平台為詐騙工具。


  • 未參與投資操作或收受款項

卷內資料顯示,本案當事人僅提供詐團成員之聯絡方式,後續均由詐團成員直接教導告訴人操作投資平台。本案當事人未替告訴人操作帳戶、未收受任何投資款項,也未曾向告訴人保證獲利或承諾保本,更未因告訴人投資而獲得任何利益,與共同詐欺犯罪的分工模式顯然不同。


  • 客觀證據足認當事人同樣遭詐騙

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本案當事人與詐團成員之完整對話紀錄,內容可清楚看出當事人始終相信該投資平台具有真實投資功能,並依照詐團指示投入資金,甚至自身亦蒙受財產損失。相關對話內容足以證明,本案當事人主觀上並無詐欺犯意,而是與告訴人同樣落入詐騙集團所設下的投資陷阱。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審酌卷內證據、雙方供述及辯護律師所提出之相關資料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尤其依雙方對話紀錄及資金流向可知,本案當事人未曾收取告訴人任何投資款項,也未實際參與詐騙流程,反而自身亦因誤信投資平台而遭受損害,難認具有共同詐欺之主觀犯意。最終,檢察官採納辯護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還給當事人清白。


四、案件啟示:


近年來,假投資詐騙層出不窮,不少民眾在誤信投資平台後,不僅自身蒙受鉅額損失,更可能因介紹親友接觸投資而遭誤認為詐騙共犯。然而,刑事責任仍須以行為人是否具有詐欺故意及參與犯罪分工為判斷基礎,不能僅因介紹資訊或彼此認識,即推定成立共同犯罪。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深入分析資金流向、對話紀錄及整體投資過程後,成功證明當事人同樣屬於詐騙被害人,而非詐騙集團成員,最終爭取不起訴處分,也再次凸顯專業辯護在釐清案件真相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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