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遭控強制性交案件—精準分析證據成功爭取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與告訴人原本互有往來,雙方平時均保持聯繫。案發當日,本案當事人駕車載告訴人返家,之後依雙方互動安排留宿於告訴人住處。事後,告訴人指控本案當事人要求與其抱睡,並於雙方裸睡在同一床鋪時,違反其意願壓制其身體,進而將陰莖插入其陰道內,涉嫌對其實施強制性交。告訴人事後前往驗傷並報警提告,本案當事人因此遭依強制性交罪嫌移送偵辦。
二、答辯方向:
辯護律師於詳細閱卷並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本案爭點並非雙方是否發生性行為,而是在於性行為是否違反告訴人意願。因此,辯護策略著重於比對客觀證據與告訴人指述是否相互吻合,藉以釐清案件真相。
主張性行為係雙方合意發生
本案當事人自始即坦承雙方確有發生性行為,但始終否認有任何違反告訴人意願或強制之情形。辯護律師指出,雙方發生性行為前後均有自然互動,整個過程皆建立在告訴人同意之前提下,並非告訴人所指稱之強制性交。
對話紀錄足認雙方互動自然
辯護律師進一步檢視雙方於案發前後之通訊內容,發現彼此對話中充滿玩笑、調侃及曖昧互動,且依卷內資料顯示,告訴人係同意本案當事人前往案發地點,亦同意雙方全裸抱睡。綜觀整體互動脈絡,與一般遭強制性交被害人於案發前之互動情形顯有不同,現有證據不足以推論本案當事人具有違反對方意願而強制性交之犯意。
客觀驗傷結果與指訴內容不符
辯護律師亦提出,依告訴人驗傷報告所示,其身體外觀並無明顯外傷、瘀傷或其他足以佐證遭壓制、掙扎之傷勢。辯護律師主張,雖不能僅因未受傷即否定犯罪可能,但當客觀證據與告訴人所描述之強制壓制情節未能相互印證時,即應回歸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能僅憑單一指述即認定犯罪成立。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最終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於綜合審酌雙方供述、通訊對話內容、驗傷結果及全案相關證據後,認為本案雖可認定雙方曾發生性行為,但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性行為係違反告訴人意願所為。尤其卷內客觀證據未能充分支持告訴人所述遭強制壓制之情節,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案當事人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依法尚難達到刑事案件所要求之證明程度。最終,檢察官採納辯護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刑事指控。
四、案件啟示:
性自主案件向來極受司法重視,但刑事程序仍須以客觀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之基礎,不能僅因一方指述即推定犯罪成立。當案件涉及雙方原有交往、曖昧互動或合意性行為時,更應全面檢視對話紀錄、行為經過及相關客觀證據,審慎判斷是否確有違反意願之情形。本案即是在辯護律師仔細分析證據、比對供述內容及提出完整法律主張下,成功指出指控與客觀證據間存在重大落差,最終爭取不起訴處分,再次凸顯專業辯護對重大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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